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敏傑
劉光超 劉芳珍 劉瑞娟 劉舜仁 劉晉宏 劉淑玉 劉秀真 劉育英 劉真伶 劉姿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柯榮華 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才
陳炎烈 陳永泉 陳門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本件承租面積於分割前、後之計算方式及有無特定承租範圍之必要。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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