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告 呂李寶玉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被告 楊恩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5797號強制執行案件,於111年8月29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5、次序8即被告楊恩豪所得分配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2萬3,858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被告因變更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核定為502萬3,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