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 郭裕明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裕宏 上訴人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裕仲陳明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
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3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
,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8萬8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236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邱筱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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