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能仁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上訴人即被告能仁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
校法定代理人 林佳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玟 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