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609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8月6日死亡,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參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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