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4號聲請人 陳玉環 代理人 李淑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廷┌──────────────────────────────────────────┐│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鋐鐽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6,230元│AG0000000│102年12月31日││││限公司社子分公司││││├─┼────────┼─────────┼───────┼─────┼───────┤│2│鋐鐽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70,000元│AG0000000│103年1月31日││││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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