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汐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4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4號,第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95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高士童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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