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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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丙○○債務人戊○○
號債務人乙○○
樓之2債務人丁○○
一、(一)債務人戊○○、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戊○○、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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