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55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徽茵

相對人

即被告 佩文

(台南市新光三越西門店 洪秀 女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佩文、住台南市新光三越西門店洪秀女服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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