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719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賴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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