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李秀麗 被告 陳廣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2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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