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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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丁○○
丙○○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