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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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號
原   告  楊敬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肖飛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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