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秀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惟被告林佳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9,2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