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明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
136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437號)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翁明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事證明確,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並審酌被告為役齡男子,應受徵召服兵役,竟出國後遲不歸國接受徵兵處理,意圖卸免依法律服兵役之憲法義務,造成國防安全兵力徵集空隙,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允洽,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原審判決書)。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上訴人雖為役齡男子,且先後接獲中壢市公所徵兵通知,惟上訴人係因於大陸地區南京醫科大學就讀,致無法於中壢市公所通知期日接受徵兵處理,實係因課業之故、身在境外而無法報到,並無逃避兵役之意云云。惟查,原審就據以認定上訴人犯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之證據及理由業已敘明綦詳,復經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甚妥適,上訴人執前詞置辯,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齡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