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告姚木森
樓被告 陳姵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7萬6000元【計算式:原告自陳被告自86年6月起受有不法利益,則自86年6月1日起算至原告100年5月9日起訴之日止共5088日×每日2000元=1017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