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鍾濟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金昌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被告占用之範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以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鄭金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