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勇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