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婷上列被告因違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 喬琪 姑娘」DVD光碟貳片均沒收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凱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297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盜版「喬琪姑娘」DVD光碟2片,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中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其立法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又按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79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本件扣案之「喬琪姑娘」
DVD光碟2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犯罪所用而屬被告所有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卷第4頁、第56頁),復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李家慶 於警詢之證述附卷可參(見前揭偵卷第5頁至第7頁),並有上開「喬琪姑娘」DVD光碟之視聽著作專屬授權文件、鑑識證明書、拍賣網頁資料、轉帳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盜版光碟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上開光碟片係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堪可認定。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盜版遊戲光碟1片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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