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9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正奇 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訴訟救助。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