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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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449號聲請人梓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atchezar.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及支票號碼(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
二、若支票號碼為ED00000000,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