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基家簡字第4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翁清賢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潘端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