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 李孟榮 相對人 李秀英 相對人 李琴美 相對人 李珮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1日以101年度基家簡字第41號判決確定,准予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而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業經聲請人預納,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基家簡字第41號卷宗查明屬實。是依首揭法條規定,相對人即被告應負擔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2,384元,及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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