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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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偽造文書案(原審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號),經第二審判決後,自訴人乙○○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