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23號
102年度親字第11號原告 林姿瑩 即反請求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 連健安 即反請求原告
連浣君 連德懷 連斯芬 訴訟代理人 鄧依仁 律師
劉慧君 律師 黃德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