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51號聲請人 黃冠蓉 即 黃春葉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近一個月內請領」之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㈢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2月5日至104年2月4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㈣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提出部分,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2月至104年││2月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依債務人所提收支狀況已入不敷出,如何進行更生還款程序││?│├───────────────────────────┤│㈤陳報「本人」及「配偶」自102年2月5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㈥目前打零工之工作類型?有無固定雇主?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近6個月收入相關證明文件。│├───────────────────────────┤│㈦應依序說明及補正:││①債務人戶籍設籍地址為何人房屋?何以另行租屋?││②與何人同住租屋處?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③與同住者如何分擔住用開銷?│├───────────────────────────┤│㈧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㈨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需提最新2年度資料,聲請狀僅附上100年││及101年)。│├───────────────────────────┤│㈩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