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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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告寶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晟懋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曾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6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