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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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 柯惠雪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峻弘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