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明建新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民國103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又聲請人稱目前月薪為12,000元,請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轉帳戶內頁等相關憑證。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聲請人於104年有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利息60元,此係何原因所為之給付?又聲請人於104年間有「桃園市○○區○○○街○○○○○○號」之財產交易所得23,275元,,此係何原因之所得?據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該交易至少有150萬元之所得,聲請人有何意見?
六、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租屋津貼?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聲請人是否有子女?是否受其子女扶養?若有,其扶養費金額為何?若無,請釋明原因。
八、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揆其立法意旨,係以債務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對債務人日後生活、資格、權利諸多限制,該等程序係債務清理最後之手段,本不宜輕易開啟;復為節省司法資源,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債務,利用程序外之協商或調解機制,為迅速有效之自主性解決,而此程序之進行,有賴當事人間協力配合,以誠信為基礎,形成債務清理共識,因此在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情況下,基於程序選擇權,債務人應先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此亦得藉以避免債務人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脫免債務之清償,故在協商中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就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為評估,若協商之清償方案已為債務人當時清償能力所能負擔,即應認債務人並無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據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可提供分33期、每月3,000元之協商方案,爰請聲請人慎重考慮是否仍有聲請清算之必要,並說明無法接受前揭清償方案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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