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蔡桂展 被告 彭文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陳葳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