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國榮因呼吸衰竭、腦中風,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轉至 悅豪 護理之家續長期照護,現氣切管留置,血氧濃度約為93至95%,每1至2小時需抽痰以維持呼吸道通暢等情,有上開機構住民病況證明1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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