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 游琇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鄧文琦┌────────────────────────────────────────────┐│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龍潭分行│110年2月11日│76,300元│RD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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