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黃良妹 代理人 張美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67│├──┼──────────┼───────┼──┼──┤│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56│├──┼──────────┼───────┼──┼──┤│0005│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35│├──┼──────────┼───────┼──┼──┤│0006│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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