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59號上訴人即原告楓林創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芳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奕達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1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