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5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弘展 (原名: 李水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弘展(原名:李水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556,320元之依據為何?(貴公司事實理由部分記載,【現金卡】…97,924,【信用卡】…238,486元及其中……,合計為336,41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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