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590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9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036││││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乙○○│99年6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235303││││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5907號)
(一)、債務人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5月25日止累計17,094元正未給付,其中13,036元為消費款;950元為循環利息;3,1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於98年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自98年9月22日起至105年9月2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6月22日止累計24
5,021元正未給付,其中235,303元為本金;5,334元為利息;4,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