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廖國宏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 律師被告 王怡富
王美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許嚴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王怡富負擔五分之四…」,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王怡富負擔十分之四…」。
原告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原告其餘聲請裁定被告二人應負擔之訴訟費金額部分,並無本院判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可言,原告聲請裁定更正,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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