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債權人 顏鏈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雅穎 、電信李會計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雅穎最新記事勿省略之戶籍謄本,並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何(聲請狀載債務人為吳雅穎及電信李會計師,其中「電信李會計師」無以特定債務人身分尚非適法,有命補正之必要),倘有誤寫或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以利程序。」,該通知已於105年5月25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又本
件聲請狀列載債務人均住「新店市○○路○○○號5樓」,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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