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美玲
林宏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零玖佰陸拾叁元,及按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美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叁仟捌佰零伍元,及按附表編號2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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