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搶奪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黃麟倫法官楊皓清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搶奪│徒刑│⒑8│基隆地││年度訴字│.2.8│││一年││檢署│基隆地院│第625號││││六月││少連偵││.1.││││││;併││││││││辦偵││││││││6701││││├────┼───┼────┼───┼────┼─────┼────┤│毒品危害│徒刑│⒒│基隆地││年度簡上│.7.4││防制條例│五月││檢署│基隆地院│字第號││││││毒偵86││.5.││││││1﹑100││││││││3、110││││││││5;併││││││││辦毒││││││││偵118││││└────┴───┴────┴───┴────┴─────┴────┘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