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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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36號原告 于桂開 訴訟代理人 魏穗珍
吳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788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邱蓮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