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71號聲請人健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振民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裕信汽車股│兆豐商業銀│99年10月25日│25,725元│HTB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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