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忠泰 被告 張淑慧
蔡登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關於「台北國際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十行關於「被告尚欠原告747,338元及自92年12月1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尚欠原告747,338元及自91年12月11日起…」。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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