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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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94年間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615號、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
215號,原審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