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所有權人張明欽
張銘宏 上列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所有權人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
0年度偵字第3557號),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物(102年度執聲字第2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之米奇圖片卡拾玖個、白雪公主電動遊戲機貳拾肆臺、HELLOKITTY椅子拾玖張、哆啦A夢抽抽樂拾柒盒、哆啦A夢電動遊戲機貳拾肆臺及蠟筆小新電動遊戲機貳拾伍臺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明欽、張銘宏等2人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判決無罪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3日確定;本案扣押之「仿冒迪士尼商品3820「個」(聲請書誤載為「告」)、三麗鷗笛子24枝、仿冒國際影視商標商品61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2個、仿冒三麗鷗椅子1個(共19張)」(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偵字第3557號卷第61頁、第63頁,100〈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大型保〈管〉字第25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商標法規定之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對該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另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本件張明欽、張銘宏等2人因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判決無罪確定,已如上述,則其等2人於本件已非被告,更無所謂「受刑人」之身分,而僅為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所有權人而已,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依卷附之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01年度智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均認定扣案之米奇圖片卡19個、白雪公主電動遊戲機24臺、HELLOKI
TTY椅子19張、哆啦A夢抽抽樂17盒、哆啦A夢電動遊戲機24臺及蠟筆小新電動遊戲機25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故不問扣案之物屬於張明欽、張銘宏等2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關於上開扣案之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單獨宣告沒收部分,揆諸上開論述,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其餘聲請駁回之理由:至於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如為上開確定判決認定係仿冒商標商品外之其餘扣案商品,因該二件判決並未於判決內認定該等其餘扣案商品亦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聲請人復未能舉證證明上開之未認定為有仿冒商標之其餘扣案商品為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故其此部分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應予以駁回。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