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2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鴻門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鴻明 人債務人 吳名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鴻門營造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吳鴻明、吳名城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8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借款期間5年自98年6月19日至103年6月19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11%加計2.39%計為年利率3.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詎料債務人自102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經查詢債務人鴻門營造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27日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且聲請人對借、保人已多次函、電催繳,債務人仍避不出面,依約定條款第九條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620,678元及自102年11月19日起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5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名城、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6%│││434472│鴻明、鴻門│1月19日起│││││元│營造有限公│││││││司││││├──┼───┼─────┼──────┼──────┼───────┤│002│新臺幣│吳名城、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6%│││186206│鴻明、鴻門│1月19日起│││││元│營造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名城、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4472│鴻明、鴻門│2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營造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名城、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206│鴻明、鴻門│2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營造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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