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岱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岱稻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3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於審理中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凱傑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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