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阮淵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阮郁愷 、 阮淳熙 、陳佩伶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0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4,4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