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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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4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張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伍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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