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 江欣蓉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桂蘭 (即 鄧寶賢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
二、被繼承人鄧寶賢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蔡芬芬